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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
)之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該製造設備內使用之煙火。
)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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