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9)
引用排行- 本法 第84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 本法 第87條加氣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
- 本法 第93條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灌注於內容積在一千公升以下之容器。二、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容器…
- 本法 第94條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 本法 第95條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 本法 第98條乙類液化石油氣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 本法 第99條乙類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 本法 第119條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不含次條規定者。),其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
- 本法 第120條以儲槽儲存液化石油氣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其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冷凍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不得設置於堆積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以下簡稱危險性物…
- 第33條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之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該製造設備內使用之…
- 第34條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不含供作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卻用冷凍設備。)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
- 第35條自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儲槽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或氧氣儲槽間應保持一公尺或以該儲槽、其他可燃性…
- 第36條可燃性氣體儲槽應塗以紅色或在該槽壁上明顯部分以紅字書明該氣體名稱。但標示於槽壁缺乏識別效果之地下儲槽、埋設於地盤內儲槽、…
- 第37條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一、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氣體儲…
- 第37-1條依前條規定設置防液堤者,其防液堤內側及堤外十公尺範圍內,除下列設備及儲槽之附屬設備外,不得設置其他設備。但液化毒性氣體儲…
- 第37-2條液化毒性氣體儲槽,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前條所定防液堤外側應維持之距離:一、毒性氣體中之可燃性氣體:(一)當5≦X<1000,…
- 第38條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
- 第39條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氣體設備(除高壓氣體設備及空氣取氣口外。)應具氣密之構造。
- 第40條冷凍用高壓氣體之製造設備應具有不因振動、衝擊或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漏洩之構造。
- 第41條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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