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5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運輸安全設施 › 第一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125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