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6條 法規:缺氧症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1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