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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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