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