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源。
二、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三、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
四、排氣口應設於室外。
但移動式局部排氣裝置或設置於附表一乙欄(七)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之局部排氣裝置設置過濾除塵方式或靜電除塵方式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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