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0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