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51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22至24、第三目之13至15、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