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