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
- 第29條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
- 第30條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
- 第31條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
- 第32條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
- 第3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 第35條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一、應…
- 第36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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