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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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