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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
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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