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