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32條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