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23條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以下均同。)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