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
- 第53條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
- 第54條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
- 第55條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三、寢室及其設備應…
- 第56條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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