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備。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五、置有適當之烹飪、廢料與衛生處理設備,並有清淨及足敷使用之盥洗、餐飲、浴廁等設施。六、依實際需要設置易腐物之貯藏裝置。七、置備急救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