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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
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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