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章 衛生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