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之作業索,除循環索外,依下列規定:一、長度在最大充分使用時,仍應保留有圍繞捲胴二捲以上。二、末端應以…
- 第23條雇主於機械集材裝置之吊材索上,應有顯著標示或設置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
- 第24條雇主應依搬器構造及搬器之間隔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最大使用荷重,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
- 第25條雇主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安全工作守則,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前項守則應包括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運轉、掛材、卸…
- 第26條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依下列規定:一、集材機置放位置應穩固。二、集材機之捲胴底徑應為其所使用鋼索直徑之二十倍以上。三、集…
- 第27條雇主對於運材索道,依下列規定:一、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
- 第29條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
- 第30條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二、於集材場、轉…
- 第31條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應於下列各款時機,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組裝或變更時:(一)支柱及固定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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