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8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屬部分 › 第四節 駕駛室及駕駛台 第58條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台下降之裝置。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