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5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屬部分 › 第三節 走道等 第55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