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之危險。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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