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aσaσbac=───1.15σaτ=──√3σda=1.42σa式中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1.5。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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