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
- 第34條過捲預防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二、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
- 第35條伸臂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
- 第36條具有起伏動作之伸臂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伸臂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第37條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
- 第38條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
- 第39條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 第41條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其直行及橫行速度,不得逾每分鐘六十三公尺。
- 第42條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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