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