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接效率││焊接│鋼材種類├───┬───┬───┬───┤│方式││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對接│A│0.84│0.945│0.84│0.84│├──┼────┼───┼───┼───┼───┤│焊接│B│0.80│0.90│0.80│0.80│├──┼────┼───┼───┼───┼───┤│對接│A│0.84│0.84│-│0.84│├──┼────┼───┼───┼───┼───┤│焊接│B│0.80│0.80│-│0.80│├──┴────┴───┴───┴───┴───┤│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至25以下│2.5│├─────────┼─────────┤│超過25│3.0│└─────────┴─────────┘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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