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λ≦Λ時σk=1.7{1-(1-θ)(λ/Λ)2}σca/μλ>Λ時σk=0.68θσca/(λ/Λ)2式中之σk、σca、θ、λ、Λ及μ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Λ=│π^2E,式中之π、E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θF┘π:圓周率。
E:縱彈性係數。
F: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1.鋼材:μ=1.7+0.8(λ/Λ)22.鋁合金材料:μ=1.7{0.9+0.6(λ/Λ)}。
但μ的數值未超過1.7時,以1.7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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