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34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 第三節 人字臂起重桿 第34條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