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