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附表十九)。四、設置固定方式。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