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3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63條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