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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0條

高壓氣體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恢復使用。
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擬提升最高灌裝壓力。
五、擬變更灌裝氣體種類。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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