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1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15-1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依前三條規定提供之安全資料表,其內容有誤寫、缺漏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