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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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