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2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12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