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0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標示 第10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