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