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