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3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3條 雇主對自動運轉之機器人,在其起動後應確認指示燈等顯示在自動運轉中。因機器人或關連機器發生異常而必須進入可動範圍內搶修時,應於人員進入前,以緊急停止裝置動作等方式停止機器人之運轉,除使工作者攜帶安全栓外,應在啟動開關處作禁止觸動之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