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1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