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3條 雇主對運轉中之機器人,應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並禁止工作者任意進入機器人可動範圍內。雇主應禁止非協同作業之相關工作者,進入協同作業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