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型式。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