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法規:勞工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