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9-1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相關 第七章 附則 第39-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