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9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相關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