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二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第5條 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