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四章 審議決定 第10條 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