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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