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5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5條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